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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性别视角纳入老年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记者  尹艳红

中国妇女报

2007329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中对于社会性别的差异状况考虑不足,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没有考虑到老年妇女的特殊需求。

背景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妇女的生存状况和境遇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已经达到12.93%,而老年妇女则占了老年人口的51.4%。  

由于女性在整个生命周期和社会发展中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性别劣势和步入老年后的年龄劣势叠加在一起,使得老年妇女成为社会最为弱势的一个庞大群体。关注老年妇女这一日益庞大的弱势群体,切实地保障她们平等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忽略的一个重要议题。

2007年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启动之年,为促进在此次老年法修改以及相关的老年社会政策中纳入社会性别的视角,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女性研究中心与中律原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了“老年妇女权益保障专题研讨会”

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权益部、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以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老龄科研中心、首都经贸大学等40多位专家学者就当前我国老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基本概况,特别是赡养权益、经济保障以及如何在我国的老年法律政策中纳入社会性别的视角等议题展开了讨论和交流。

应将社会性别视角纳入我国老年人法律和政策体系之中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在20061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妇联老龄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老龄妇女工作是妇联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利益关系的调整,老龄妇女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

作为我国妇女研究的权威机构,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通过大量的实证调查数据揭示了老年妇女在权益保障状况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相对于同龄的老年男性和低龄的中青年妇女而言,老年妇女在经济保障、健康医疗保健、财产占有以及社会参与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劣势。

作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专家成员,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权益部的王珣主任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中对于社会性别的差异状况考虑的确不足,在新修订的老年法中应充分吸纳社会性别专家的意见,使新修订的老年法能够更切实地保障老年妇女的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教授提出,社会性别与老龄化是老龄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2002年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通过的《马德里国际老龄问题行动计划》中对老年妇女问题给予了空前的关注,在“行动”建议的所有优先领域中都对老年妇女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而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和政策实践则还刚刚起步,有很大的空间可以作为。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谭琳所长在会上也呼吁作为学者的政策决策者更多地关注老年妇女这一日益庞大的弱势群体的特殊需求,将社会性别视角切实地纳入我国老年法律和政策体系之中。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杜香坤处长介绍了全国妇联在老年妇女工作上的新进展。

诉讼是老年人维权的一条途径,但诉讼有时不能真正实现维权

2004年,北京顺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年人维权案件。一位老太太在儿子车祸死亡后,为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赔偿金,与儿媳对簿公堂,最后,老人虽得到5万元,但却落得无家可归。

目前在我国,家庭养老是主要的养老方式,有时如果单纯地追求自身权益,其结果很可能是某项权益受到了法律的支持,但却失去了实际上的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的姚远教授通过对北京顺义区法院2004年受理的涉老案件的文本分析,揭示了老年人侵权案件中存在的社会性别差异。相对而言,老年妇女由于自身的劣势,使得她们通过正规诉讼方式解决权益受损面临更大的障碍和困难。他认为老年妇女权益的维护特别是涉及家庭内部矛盾和纠纷的处理,最好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来调解。

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没有针对老年妇女制定相应的扶助政策

老年妇女经济保障的讨论是本次研讨会上最热烈的一个议题。来自社科院的董之鹰研究员和中国人民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的潘锦棠教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的姜向群副教授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董之鹰研究员指出,由于老年妇女的寿命更长、丧偶率更高、自身的经济积累更低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她们对社会养老保障的需求要高于老年男性,但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却没有考虑到老年妇女的特殊需求,没有制定相应的倾斜扶助政策。

潘锦棠教授在发言中对男女两性在劳动力市场中所遭遇的不同对待表示可以理解,但认为在社会保障制度的设定上政府应该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原则,而不是延续劳动力市场上的效率优先原则。

姜向群副教授认为,现行的老年社会政策对老年妇女的需求及其权益保护有忽视和掩盖的作用,老年妇女退休金以及公费医疗待遇偏低的社会问题普遍存在。对此,需要从社会公平与发展的角度,立足于生命历程的视角,从立法和政策方面给予通盘解决。

农村老年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在我国,目前还有近70%的老年妇女生活在社会保障制度非常缺乏的农村地区,在研讨会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刘畅副教授和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的贾云竹助理研究员认为,相对于城市老年妇女而言,农村老年妇女在各种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使得留守的农村老年妇女承受了更多的生产、生活压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都非常缺乏。家庭小型化以及青年一代女性独立自我意识的加强,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农村地区传统家庭养老的能力,代际之间的矛盾冲突也更频繁激烈,婆媳之间的矛盾往往成为家庭赡养纠纷的直接导火索。由于缺乏独立的经济支持和家庭事务中的决策权、话语权,老年妇女常常成为赡养纠纷中利益受损最严重的人群。农村老年妇女的家庭赡养问题在贫困地区更为显著。贾云竹提出,在我国还在探索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应该关注到男女两性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不同的经历和境遇,使男女两性能真正平等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相关信息  

2002年《马德里国际老龄问题行动计划》中给予老年妇女特别关注的部分内容包括:确保社会保护制度中的性别平等;消除阻碍老年妇女担任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决策职务的障碍;支持加强老年人特别是妇女能力的创新方案;支助农村地区无亲属的老年人,尤其是寿命较长但往往经济资源稀少的老年妇女;取消危害妇女幸福的守寡习俗;通过提供享有财务和基础设施服务机会,优先赋予农村地区老年妇女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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