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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擬出臺意見
用征地補償金助失地農民養老 記者
劉志華﹐曾德明 廣州日報﹐2004年12月8日 廣東省政協委員提案建議﹐將被征地農民養老完全納入社保體系﹐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相銜接。同時﹐立法強制保證足額和優先繳交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方面﹐政府出資部分應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列支﹔集體承擔部分應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40%﹐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個人承擔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 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在答復中表示﹐廣東將通過集體經濟﹑土地轉讓受益的一部分或大部分轉換為養老保險費(廣東已確定為土地轉讓金的50%用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以及政府應承擔相應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障責任﹐給予失地農民適當經濟補償的籌資方式﹐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失去土地後﹐其晚年基本生活。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已列入廣東省今年工作計劃﹐爭取今年出臺指導性意見。 在被征地農民的失業保障方面﹐一是失地農民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後﹐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二是將從征地補償和土地增值收入中拿出部分資金解決失地農民社保費的繳納問題﹐將其納入失業保險。 對于被征地農民醫保問題﹐對失地農民和進城務工農民﹐可按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保的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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