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云南将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体系
记者
李惠民
春城晚报,2007年2月8日
记者2007年2月7日从省政府获悉,《云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从即日起实施,按照规划要求,云南省将建立健全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结合体系,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要建成托老所。
建立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结合体系
按照规划,“十一五”期间,云南省继续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适应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为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用品市场,积极推进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老年人文体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建立相对完善的老年政策、法规体系,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高效规范的老龄工作机制;进一步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倡导老年人参加个人储蓄养老
未来5年,云南省将在城市继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参加社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将城镇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倡导老年人参加个人储蓄养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在农村,发挥家庭赡养和土地对养老的保障作用,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保障功能。
建立社区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在城市扩大以非公经济和城镇居民为重点的医疗保险覆盖面,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采取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形式,加强社区全科医生和老年护理、康复队伍建设。加强老年人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知识教育,使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达到85%。
在农村,积极推进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确保今年在全省范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让老年人得到实惠。
多渠道构建贫困老年人救助体系
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贫困老年人救助体系。在城市,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城镇贫困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在农村,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及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采取集中和分散供养的方式,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救助和保障范围。
大中城市要建一批“爱心护理院”
加大养老服务设施投入,建设示范性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建养老服务设施。在城市,到2010年,县级以上城市要建成老年活动中心,并逐步建立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以及面向老年人的专业护理设施;实施“爱心护理工程”,在大中城市逐步建设一批“爱心护理院”;社区和街道要建设供老年人文化学习、体育健身、娱乐休闲、医疗保健的老年活动室(站),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
在农村,有条件的乡(镇)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站、室),鼓励和支持村级建立老年活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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