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立适合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
记者 宋常青、田刚、赵杰
新华社、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3月8日
据新华社消息,随着农民工作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生力量的作用日益明显,农民工这一群体面临的实际困难也日益受到关注。特别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栗震亚建议:国家从立法上建立一种新型的、统一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栗震亚说,这个制度应当既区别于农村养老保险,又区别于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既能够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能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对接。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为平台,制定“低进低出”的政策,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进行统一管理。栗震亚说:“农民工养老保险可以采取建立单一个人账户、不搞统账结合的模式,以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为目标。全国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保障农民工老有所养。”之所以要采取个人账户的方式,栗震亚委员解释说,个人账户可以为农民工提供低费率、灵活参保的保障平台。“这样就容易为农民工本人特别是用人单位接受,有利于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跨地区转移需要不断衔接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栗震亚说。
另据第一财经日报消息,长期关注并对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进行研究的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孙洁,提交了《关于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该议案认为,目前农民工这一群体面临的实际困难比较多,而社会保障问题则尤其突出并且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该议案建议,采取建立单一个人账户的方式。而不要搞统账结合的模式。应该以“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为目标,实行全国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保证农民工老有所养。
该议案建议,建立个人账户要按照农民工的身份证号码里实现一人一户,该账户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能提前支取,也不能退保。
另外,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为缴费确定型,领取养老金年龄为60周岁,不设置最低缴费年限门槛。而一旦参保农民工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由其配偶等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账户金额用完后,停止养老金支付,转入农村低保。
而对于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可继续在原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本人达到最低领养老金年龄、经本人申请经办管理部门批准的,也可将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并入本人在原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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