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正式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中国
2008 年01月21日
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农村老年人生活费补助制度。近日,首批针对农村老人的生活补助费发放正式启动。记者跟随市劳动保障部门来到武清区汊沽港镇,将第一批养老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庞广仁、陈德兰和刘殿炳三位老人手中。
据了解,农村老年人生活费补助制度是建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一项过渡性制度。为了解决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对达到6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把他们纳入保障范围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同时着眼于农民生活水平不太高,经济条件不太发达的区县而建立,使他们在以家庭养老为主、子女继续承担赡养责任的基础上,政府再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使他们的生活水平有所改善。
根据规定,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具有天津市农业户籍、在天津市居住20年,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可以享受老年人生活费补助。天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按照年龄分为三个标准: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老年人每月3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老年人每月40元;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每月50元。为使制度平稳过渡,对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享受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费补助,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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