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打赢养老金官司
记者
石玉龙、张龙兰,
州晨报
2007年7月3日
兰州中院终审裁定一起“标志性”案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必须依法参加社保
临时工常被用工单位排除在福利、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之外。6月21日,47岁的临时工巩效贤打赢了养老保险补偿官司,为众多不知道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临时工上了生动的一课。
临时工遭解聘为自己积极维权
2002年10月,在阿干煤矿因企业破产而失业在家的巩效贤被甘肃省中医院聘为临时消毒工,每月工资360元,巩效贤一干就是4年。2006年10月23日,在巩效贤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省中医院一名护士长通知他,他被解聘了,并说除了结清当月工资外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巩效贤一头雾水,找主管人事的院领导理论,得到的答复是:“你是临时工,医院想用就用,不用就走人。”医院的做法激起了巩效贤维权的决心,他说:“临时工也是劳动者,不应受歧视。”
从被解聘起,巩效贤一边学习《劳动法》,一边开始维权。先对省中医院聘用他期间未解决养老保险等事宜申请劳动仲裁,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裁定省中医院向巩效贤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补发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差额,但对巩效贤要求省中医院为其补交4年的养老保险金的请求,以“依法无据”予以驳回。巩效贤不服,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省中医院推上被告席。
2007年5月14日,经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巩效贤于2002年10月至2006年10月被被告省中医院聘用,月工资360元,属于临时工作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06年10月23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给其任何经济补偿,被告应按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差额。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办养老保险的请求因依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终审胜诉为广大临时工“上课”
一审法院驳回巩效贤要求被告补交养老保险金的请求后,巩效贤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6月20日,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巩效贤在省中医院从事消毒工作期间,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巩效贤主张的养老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的一种,故巩效贤要求省中医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上诉理由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省中医院应按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差额”外,还裁定省中医院为巩效贤缴纳2002年10月至2006年10月的养老保险费。
巩效贤接受记者采访时欣慰地说,这一场历时8个月的维权官司虽然让他耗费了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但他用法律讨回了公道,这些付出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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